公司简易注销流程

微信图片_20200429092958.jpg为了进一步推进企业简易注销,优化服务环境,近日工商总局和税务总局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要求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

 

提到简易注销,相信大家都知道早在2016年,工商总局就发文——《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明确表示,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那么简易注销有啥优点呢?

 

 

 

简易注销有什么好处?

 

一是登记程序简化。相比较一般注销登记,简易注销还减少了清算组备案一环。根据规定,企业可直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向社会公告拟简易注销的信息,公告期45天,期满后30天内可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二是注销提交材料更少。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只需要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三是注销公告更便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销公告须刊登在报纸上,现在申请简易注销,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进行公告即可。

 

企业可自主选择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规定,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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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不能进行简易注销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特别注意事项

 

随着信息共享的推进,税务机关查询企业税务信息,核实企业相关涉税情况更加方便快捷,对于仍有未办结涉税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在公告期届满次日向工商部门提出异议。因此,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之前确认是否有未办结涉税事项。

 

另外,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也明确,企业应当对其公告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和全体投资人承诺、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果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况,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

 

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经查询系统显示为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一是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过发票、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三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前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