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名称预先登记

微信图片_20200429092958.jpg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

名称一般由四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受理审核时限

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予以核准。(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登记管辖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提请注意:为避免在同行业内国家工商总局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与北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建议申请人在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企业名称前,先到北京市工商局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查询。

内资企业管辖范围:

市局负责登记下列内资企业: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的控股50%以上的公司;

(二)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市局注册企业的改制登记),已在市局登记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股份有限公司;

(四)企业集团;

(五)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登记注册代理、旧机动车经纪、期货经纪、投资基金、人才中介服务、征信、煤矿经营、小额贷款的企业;

(六)汽车交易市场专营企业以及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上的其他类市场专营企业

 (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企业;

(八)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决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企业;

(九)市局认为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企业。

    区(县)分局负责登记下列内资企业:

(一)本辖区内国家工商总局及市局登记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

(二)原由分局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

(三)原由分局登记的企业改制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本辖区内国家工商总局及市局授权登记的企业;

(五)内资企业分支机构及个体工商户。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辖:

 市局负责登记下列外商投资企业:

(一)国家工商总局授权范围内的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不含5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已在市局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到500万美元以下的;

(二)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三)市局决定应当由其登记的企业

区(县)分局负责登记下列外商投资企业:

(一)本辖区内国家工商总局及市局登记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二)已由市局派驻人员在分局办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超过500万美元的;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

区县负责名称登记,需根据市局复核意见进行核准。

收费标准

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不收取登记费用。

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程序

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一般要经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及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特别提请注意:

1.申请人应当向具有登记管辖权的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名称核准登记。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申请人不得跨地域或跨级别向其他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登记注册。

2.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名称预先核准后凭核准的名称报送批准。在登记注册时应提交符合法定形式的批准文件。

3.名称预先核准时不审查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在企业登记时审查。

有关投资人资格请参阅本告知单关于股东(出资人)投资资格的有关规定。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除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外,还应当提交相关文件证件:

①使用自然人姓名(该自然人应当是投资人)作字号的应当提交该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该自然人同意使用其姓名的授权(许可)文件。需要注意的是,所用投资人姓名如与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老一辈革命家及名人的姓名相同的,不得作为字号使用。

②在同一行业内申请使用相同字号的应当由字号所有权人出具授权(许可)文件以及加盖其印章的执照复印件。

授权(许可)的名称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引起误解。

③商标注册人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中的文字作为名称字号的应当提交商标所有权人出具的授权(许可)文件、商标注册证书(不能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加盖商标注册权人印章的复印件)以及商标所有权人的资格证明(商标所有权人为经济组织的,需在资格证明上加盖经济组织公章;商标所有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该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外商投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与外国(地区)投资人相同字号(英文字母)的应当提交该外国(地区)投资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⑤申请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的,应当提交《企业集团登记证》。

⑥分支机构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时应当提交其所从属企业的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印章。

⑦使用外文译音作字号、字号有其他含义或者使用新兴行业表述用语的应当在申请书“备注说明”栏目中作出解释说明并提交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