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重重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1)定义: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2)税率:20%。
(3)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偶然所得的单位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不论在何地兑奖或颁奖,偶然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一律由支付单位扣缴。
3.如何算个税
【例】外单位人员奖品为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企业外购花了900元,企业承担个人所得税,则:应扣缴个人所得税=900÷(1-20%)×20%
如果是本单位员工,仅仅将900元合并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为个税是员工从工资中负担。
4.如何“安排”不缴个税
思路:关注政策规定不交税的政策(不是拿发票来报销这种野蛮方式)
【例1】奖品为购买本单位产品或者服务“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是不是就理解很多单位抽奖是代金券了。
(1)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规定,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按税种按次计算)扣除5分;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按税种按次计算)扣除5分;未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按次计算)扣除3分;已代扣代收税款,未按规定解缴的(按次计算)扣除1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