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公司虚开专用发票案件税务处理决定书

作者:李子园

劳务公司虚开专用发票案件税务处理决定书

近期天津稽查公布了一批涉税违法的稽查案件,其中涉及数十家劳务公司,案件所涉均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相关案件已由税务机关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二稽处〔2020〕9040号 

天津鑫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02MA06C6TGXD)
我局(所)于2019年09月06日至2020年1月2日对你(单位)2018年5月25日至2019年8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你企业在没有实际经营场所且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前提下,于2018年7月至2018年9月累计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80份,涉及金额6614368.06元,税额198430.94元,价税合计6812799元。
二、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前述80份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确定虚开,涉及金额6614368.06元,税额198430.94元,价税合计6812799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的规定,天津鑫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二稽处〔2020〕9030号 

天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1MA06******)
我局(所)于2019年09月06日至2019年12月30日对你(单位)2018年9月21日至2019年8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你企业在没有实际经营场所且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前提下,于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累计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80份,涉及金额4912725.07元,税额147381.73元,价税合计5060106.80元。
 二、 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前述80份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确定虚开,涉及金额4912725.07元,税额147381.73元,价税合计5060106.8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的规定,天津冰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二稽处〔2020〕9059号 

天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1MA06******)
我局(所)于2019年9月9日至2019年12月30日对你(单位)2018年4月16日至2019年8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你企业在没有实际经营场所且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前提下,于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累计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涉及金额合计6236675.98元,发票税额合计193099.62元,价税合计6429775.6元。
二、 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前述100份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确定虚开,涉及金额合计6236675.98元,发票税额合计193099.62元,价税合计6429775.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的规定,天津上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二稽处〔2020〕9056号 

天津******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1MA06******)
我局(所)于2019年9月9日至2020年3月24日对你(单位)2018年4月26日至2019年8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你企业在没有实际经营场所且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前提下,于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累计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89份,涉及金额合计6462818.86元,发票税额合计193884.55元,价税合计6656703.41元。
二、 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前述89份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确定虚开,涉及金额合计6462818.86元,发票税额合计193884.55元,价税合计6656703.41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的规定,天津天辰康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二稽处〔2020〕9058号 

天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1MA06******)
我局(所)于2019年9月9日至2020年1月2日对你(单位)2018年5月14日至2019年8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你企业在没有实际经营场所且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前提下,于2018年6月至2018年8月累计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5份,涉及金额合计755539.82元,发票税额合计22666.18元,价税合计778206元。
二、 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前述15份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确定虚开,涉及金额合计755539.82元,发票税额合计22666.18元,价税合计77820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的规定,天津顺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二稽处〔2020〕9085号 

天津*****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1MA06******)
我局(所)于2019年9月10日至2020年1月3日对你(单位)2018年10月17日至2019年8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你企业在没有实际经营场所且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前提下,于2018年11月累计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0份,涉及金额741077.69元,发票税额合计22232.31元,价税合计763310元。
二、 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前述2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确定虚开,涉及金额741077.69元,发票税额合计22232.31元,价税合计76331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的规定,天津博睿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二稽处〔2020〕9046号 

天津市******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1MA06******)
我局(所)于2019年9月10日至2019年12月27日对你(单位)2018年6月26日至2019年8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你企业在没有实际经营场所且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前提下,于2018年6月至9月累计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7份,涉及金额929106.78元,合计税额27873.21元,价税合计956979.99元。
二、 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前述1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确定虚开,涉及发票合计金额929106.78元,合计税额27873.21元,价税合计956979.99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的规定,天津市加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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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关于天津******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一稽处〔2020〕50019号 

天津云盛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03MA06******)
 我局(所)于2019年9月11日至2019年11月11日对你(单位)2018年6月8日至2019年8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没有实际经营场所且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前提下,于2018年4月至6月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0份,金额1887262.38元,税额56617.87,价税合计1943880.25元。
二、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和《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前述2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确定虚开,涉及金额1887262.38元,税额56617.87,价税合计1943880.2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的规定,天津云盛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建议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关于天津******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一稽处〔2020〕50016号 

天津琴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6MA06******)
 我局(所)于2019年9月6日至2019年11月11日对你(单位)2018年3月21日至2019年8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没有实际经营场所且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前提下,于2018年4月至6月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4份,金额4299028.08元,税额128970.82,价税合计4427998.9元
二、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和《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前述3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确定虚开,涉及金额4299028.08元,税额128970.82,价税合计4427998.9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的规定,天津琴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建议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微信图片_20201023172028.png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关于天津******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一稽处〔2020〕50013号 

天津叶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6MA06******)
我局(所)于2019年9月6日至2019年11月11日对你(单位)2018年4月12日至2019年8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没有实际经营场所且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前提下,于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4份,金额2038590.98元,税额61157.74元,价税合计2099748.72元。
二、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和《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前述2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确定虚开,涉及金额2038590.98元,税额61157.74元,价税合计2099748.7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的规定,天津叶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建议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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