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知识】个人所得税中的这些关键字,您都注意了吗?

作者:姑苏

个人所得税这些政策您可能在之前读到过,但这些关键的字眼您都注意了吗?快来跟小编一起“温习”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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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二条:

居民个人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一)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二)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弥补;

(三)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下称其他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要注意这里是“应当”,而不是“可以”,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是必须与境内经营所得或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而其他分类所得,要记牢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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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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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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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所称的远洋船员是指在海事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和在渔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远洋渔业船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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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船航行时间是指远洋船员在国际航行或作业船舶和远洋渔业船舶上的工作天数。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在船航行时间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的累计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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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洋船员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税款或者次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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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管理部门、渔业管理部门同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远洋船员身份认定、在船航行时间等有关涉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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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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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注意第四条哦~这里是“可”,而不是应,不是必须的。预扣预缴税款或者次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都可以享受这项优惠政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