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入货物取得发票后能否跨年入账并税前扣除?

作者:花间眠

问:我公司2020年11月份购入一批货物,由于货款未支付,故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21年取得一份开具时间为2020年12月15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入2021年库存商品账。会计这么处理正确吗?如果在购入时暂估入账,但暂估金额与发票金额不一致怎么办?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四条规定,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存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二)该存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四条规定,会计主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价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加工的存货,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

1405  库存商品
三、库存商品的主要账务处理。
(二)购入商品采用进价核算的,在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后,按商品进价,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在途物资”等科目。委托外单位加工收回的商品,按商品进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

对外销售商品(包括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进价进行商品日常核算的,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认定法计算确定。采用售价核算的,还应结转应分摊的商品进销差价。

2202  应付账款
三、企业购入材料、商品等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根据有关凭证(发票账单、随货同行发票上记载的实际价款或暂估价值),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等科目,按应付的款项,贷记本科目。

因此,你公司在2020年购入货物时未支付货款,如与该货物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成本能可靠估计,尽管未取得发票,也应该按合理估计的存货成本,一方面确认库存商品,另一方面确认应付账款(暂估)。你公司在2020年度未按暂估入账的属于会计差错,应进行会计差错更正。你公司在销售货物时,应该按照该货物的实际发出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科目。采用进价核算的,应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货物实际发生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规定,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8号公告第十七条规定,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上述政策:

1、如果你公司2020年购入货物并已经进行销售处理,则该货物的成本应在2020年度确认。同时,如果是在2020年度汇算期内(2021年5月31日前)取得的发票,该成本可在2020年度税前扣除。

正确会计处理如下(假设不考虑增值税影响):

(1)2020年购入货物暂估入账:

借:库存商品  100000

     贷:应付账款 100000

(2)2020年销售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000

      贷:库存商品100000

情形一:假设在2021年3月份取得发票,金额为120000元

A、红字冲账:

借:库存商品  100000

       贷:应付账款  100000

B、按发票金额入账:

借:库存商品 120000

      贷:应付账款  120000

C、调整结转成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0

       贷:库存商品20000

D、计算多交的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00元(20000*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元

E、调整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5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000

情形二:假设在2021年3月份取得发票,金额为90000元

A、冲销2020年暂估:

借:库存商品 100000

      贷:应付账款100000

B、按发票金额入账:

借:库存商品 90000

      贷:应付账款 90000

C、调整结转成本:

借:库存商品1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

D、计算少缴的企业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00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00元(10000*25%)

D、调整未分配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500

注:如果取得发票时间是在2020年汇算清缴期之后,则该成本不能在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100000元,等取得专用发票时进行更正申报,并按准确金额(12万元或9万元)追补至2020年度扣除。
2、如果你公司2020年度购入的货物在2021年度才进行销售处理,则会计上应在2021年度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同时,如果你公司在2021年汇算清缴期内(2022年5月31日前)取得增值税发票,则该项成本准予在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在2021年度该货物仍未进行销售,即使在2021年汇算清缴期内取得专用发票,相应货物成本仍不能在税前扣除。

 
实务中常见的跨年发票其他情形:
 
1、2020年发生的费用并入账,发票于2021年5月31日之前开具。
【例】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于2020年12月21日向一家劳务公司支付劳务费100万元,这家劳务公司在2021年3月5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分析:《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也就是说,凡在本期发生应从本期收入中获得补偿的费用,不论是否在本期已实际支付或未付的货币资金,均应作为本期的费用处理;凡在本期发生应归属于本期的收入,不论是否在本期已实际收到或未收到的货币资金,均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处理。按照上述原则,该笔劳务费会计上应在2020年确认。
借:XX费用  100万
    贷:银行存款  100万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这笔费用企业所得税上也应该在2020年扣除。公司只需要把取得的劳务费发票粘贴到2020年记账凭证后即可,企业所得税上不存在纳税调整事项。
 
2、2020年发生的费用并入账,发票于2021年5月31日之后开具。
【例】公司在2020年12月21日向一家劳务公司支付劳务费100万元,这家劳务公司在2021年6月5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种情况下,按照权责发生制要求,公司在2021年6月5日取得发票时应粘贴到2020年记账凭证后。企业所得税上由于未在汇算清缴之前取得扣除凭证,企业所得税上不符合扣除要求,在办理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候先纳税调增100万元,后期收到发票时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准予追补至2020年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3、2020年发生的费用但未入账,发票于2021年5月31日之前开具。
【例】公司2020年12月份发生一笔技术维护费40000元,未报销也未计提,2021年1月8日报销入账。
账务处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0000元
       贷:银行存款 400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0000元(40000*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