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提醒,1月开出的免税发票请立即收回作废

作者:L

2020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公告就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等实行了免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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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号公告对政策的执行结束期限并未做明确的规定,只是注明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020年下半年,随着疫情的好转,这个另行公告有了一个明确的说法,那就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的规定。该公告明确上述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所以,我们2020年享受疫情期间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这个政策执行截止期是2020年12月31日。

那么如果你涉及到下面这些销售行为,如果2021年1月还有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请在1月结束前收回作废重新开具非免税的发票。

具体包括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典型的如滴滴出行交通运输服务


2021年起,应该开具带税率的发票了,如下所示:



 生活服务,典型的如住宿、餐饮行业


2021年开始应该开带税率的发票了。


3、为居民提供必要生活物资的收派服务,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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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开始給居民个人提供的收派服务,应该恢复征税,按带税率的开票。


如果你开具了免税的发票,请在1月收回作废并重新开具。

很多朋友会担心说,税务局也没有公告,万一后面又出公告延续免税怎么办?

这里需要提示两点

1、在没有政策延续之前,我们必须按征税处理,不能自己觉得政策要延续就继续做免税处理,1月免税如果不收回作废,2月申报1月增值税时候,减免明细表你都无法选择政策依据,还是需要做征税处理。

2、即便是后期有延续政策出台,那我们也大可不必担心后续处理,因为2020年这个免税政策公布时候也是2020年2月了,但是政策是从2020年1月1日开始执行,税务对这个期间开具的征税发票都是有解决方案的。

如果2021年假如后续免税政策延续,那么处理方式也会给予明确。

其实比照之前的方式,无法就是2种情况。

1、收不回专票了,就收不回的部分纳税,其余部分享受免税。

比如2021年如果2月出政策了,免税政策延续,从2021年1月1日开始执行,那么从1月1日到政策发布时点这个期间,纳税人开具的专票,如果无法收回的,按征税处理,其余的普通发票都可以按免税处理(申报表直接按免税申报即可)

2、及时收回专票并开具红字发票,重新开具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这部分也可以享受免税。

比如2021年如果2月出政策了,免税政策延续,从2021年1月1日开始执行,那么从1月1日到政策发布时点这个期间,纳税人开具了专票,那么如果纳税人收回了专票并红冲重开免税发票,那依旧可以享受免税。

所以,处理方法是有的。

但是就目前来说,我们在没有新政策出台之前,一切都应该回归正常征税,所以开具的免税发票都不符合政策了。

如果开具了,请及时收回作废,如果还没开票,那请直接开具带税率的发票。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已,都是6%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暂开具1%,湖北地区依旧暂按免税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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