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迁入,核定后两个月变查账,纳税人理解不了,税局的回复值得高度关注!

作者:法老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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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一个完整纳税年度内只能采用一种征收方式,近期有读者咨询:“我是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后又来查账?是税局错了还是合伙企业错了?”今天我们通过税局的答疑来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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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局答复


问:我司是有限合伙企业,2018年12月迁来山东。因我司虽设置账簿,但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2019年1月由山东主管税务机关按财税〔2000〕91号第七条的规定,对我司生产经营所得的进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但3月初接到山东主管税务机关取消核定的口头通知,并对1、2月收入按查账征收方式重新计算,请问,一年之内变更征收模式是否可以?我司是否应该继续核定征收?


答:现针对上述咨询问题进行答复。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该文件没有规定变更征收方式有关时间的限制。企业按核定征收还是查账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二、哪些情况可以用核定征收?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法规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合伙企业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核定征收如何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微信图片_20210127092250.png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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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应税所得率表区间而定)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五、扩展阅读


1.什么是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主要是指由于纳税人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等其他原因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依法采用合理的方法,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2.什么是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也称“查账计征”或“自报查账”。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表或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其营业额和所得额,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先开缴款书,由纳税人限期向当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
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小编提醒:关于企业按核定征收还是查账征收,还是由各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