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发货能不能提前开票?税务局最新回复来了!

作者:北逍

A销售货物给B,销售合同双方已签,A已向B收齐货款,但A所销货物下月才能到,目前尚未发货给B,请问A能否先开具发票给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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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税务局口径

A公司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02
A现在可不可以开发票呢?

纳税人提问无非是担心一件事情,未发货开票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

我们进一步分析一下:

一、“A所销货物下月才能到,目前尚未发货给B。”

这句话表明A有可能存在“先卖后买”的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39号)的解读:一、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

所以即便是“先卖后买”,也不会构成虚开发票。如果不是,就更不用担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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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A销售货物给B,销售合同双方已签,A已向B收齐货款,目前尚未发货给B”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由上面的规定可知,发票的开具是和收付款项紧密连接在一起的,而不是和发货关联,A公司已经收取了货款,可以开具发票。

三、如何理解“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上述规定中,核心内容是发生经营业务,也就是说开票必须基于真实的经营行为。

“确认营业收入时” 到底是什么意思呢?是指确认会计收入时间还是增值税收入时间呢?

我的理解此处是”确认增值税收入”,也就是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开票时间,如果开票时间提前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同时提前。同样不违背这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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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此处理解成“会计确认收入”,会和以下条款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一个规定是“必须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一个规定是可以“先开具发票”,这种理解会导致逻辑上难以自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