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割单的两个答复,为什么不一样?

关于分割单的两个答复,为什么不一样?


01

问题: 集团总部召集子公司开会,住宿费、会议费等的发票均开具给母公司,但款项需要分摊到各个子公司。子公司是否可以用发票复印件和分割单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子公司可以用发票复印件和分割单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 来源:福建税务局)


02

问题:集团统一购买办公用品,发票开给集团;子公司领用集团统一购买的办公用品,费用有分摊给子公司,子公司可以以费用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吗?

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所述情况,属于集团公司向子公司销售办公用品,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


03

问题:《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文件中应纳增值税劳务是否包括应税服务?

答复:(一)关于应税劳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均提及“劳务”概念。这里的“劳务”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原则上包含了所有劳务服务活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等。此外,《办法》第十八条所称“应纳增值税劳务”中的“劳务”也应按上述原则理解,不能等同于增值税相关规定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读后感


有朋友看了前两个答复可能会有点懵,问题看起来差不多,为什么一个可以用分割单,一个不可用分割单呢?

分割单不是想用就能用,按照2018年28号公告只有以下三种情况才可以用:

一是共同接受应税劳务。从第三个问答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企业所得税中的劳务,不等同于增值税劳务,企业所得税的劳务是包含增值税的劳务和服务的。

二是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是共同承租发生相关费用。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可以看出,分割单主要是用于劳务费用的,不管是应税的还是非应税的,而对于货物费用,仅适用于房屋租赁情况下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和暖气费用。第二个问题中企业想分摊的是办公用品,属于货物费用,不符合上述使用分割单的情形,所以不能使用分割单税前列支。

对于分割单,还需要了解以下要点:

1、非租赁情况下企业之间发生的共同的水电费等非劳务费用,如施工单位使用建设单位的水电费用,不能使用费用分割单(或费用分摊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应由建设单位给施工单位开具水电费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2、符合规定依据费用分割单入账的企业,其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不能依据费用分割单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

3、对于企业发生的共同费用,通过费用分割单分摊给其他企业后,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因为本身不是其负担的。所以,费用分割单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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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税星空、福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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