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的23条涉税风险!

作者:许江涛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的23条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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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
1、连续12个月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 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但在超过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未提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或者提交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 人适用)》本期预缴税额栏次填列的预缴税额大于实际预缴税额 。
3 、 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包括开具发票销售额 、未开具发票销售额之和)超过定额但未主动办理申报纳税。
4 、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包括开具发票销售额 、未开具发票销售额之和)连续三个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未主动提请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5 、发生经营业务但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
二、个人所得税
6 、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包括开具发票销售额 、未开具发票销售额之和)超过定额但未主动办理申报纳税 。
7 、雇佣员工,但未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
三、房产税
8 、取得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 套设施的价款未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 税。
9 、房屋租金收入未申报或未接期申报、未如实申报。 
10、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 纳税义务,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
11、 转让土地权属时,未申报土地增值税 所有行业 
12 、转让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导致少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四、契税
13 、接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未申报契税
14 、转让房屋和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 当理由导致少申报缴纳契税。
五、印花税
15、纳税人签订的购销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 偿、易货等合同),在签订时未按购销金额依"购销合同"税目计税贴花。特别是调剂和易货合同, 未包括调剂、易货的全额(另有规定的除外)
16、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未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申报印花税。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17 、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按规定及时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18 、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面积少于土地信息登记面 积,土地面积发生变化未及时进行税源信息修改, 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不实。
七、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
19、未按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计算申报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20、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缴税税目税率未按所在地区适用税率申报纳税,混淆适 用税率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 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八、资源税
21、开采或者生产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未申报资源税。
九、车船税
22、车船用于抵债期间,持有抵债车船方,未申报车船税。
十、车辆购置税
23、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未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未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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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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