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给员工发放猪肉被处罚!!税局最新回复来了!

作者:孔                                                                                                         最近看到一篇企业被查的的资讯,居然是企业给职工发放猪肉,引起被查,指闻酱看到这的时候很是好奇,给员工发放职工福利费,不是正常的吗?怎么也会被查呢?


相信小伙伴们跟指闻酱有同样的疑问,下面就把这个案例分享给大家!


给员工发放猪肉福利被处罚!


案例:处罚事由

2021年2月绍兴***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吴某某发放2021年职工工资60000.00元,发放职工福利猪肉,折合人民币价值3333.33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21年2月向沈某发放2021年职工工资57600.00元,发放职工福利猪肉,折合人民币价值3333.33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21年2月向王某某发放2021年职工工资36000.00元,发放职工福利猪肉,折合人民币价值3333.33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结果 决定处2019年少缴增值税税款百分之八十的罚款26330.10元,处2019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百分之八十的罚款921.55元,处2019年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百分之八十的罚款33755.06元。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904.70元

处罚金额(万元)(精确到小数点后6位) 6.39114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生效期2022/4/29

处罚截止期2099/12/31

公示期限 一年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

从案例分析:

(1)未如实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如实扣缴税款,虽然税务机关最终是向纳税人追缴税款,但是承担扣缴义务人还是要被追缴行政罚款的。

而且根据《刑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如果没有扣缴税款是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造成少缴已扣、已收税款,还会被以“逃税罪”定罪量刑

(2)需要代扣代缴税款的情形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我国个人所得税目前一共有11项,其中有10项都需要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代扣代缴,分别为如下10项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
2、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3、劳务报酬所得
4、稿酬所得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可能有小伙伴疑问了,企业给员工发放猪肉福利,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呀?是所有发放的职工福利费用都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吗?

不是所有发放的职工福利费用都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2012年4月11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就所得税相关政策中答复,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这个回答中可以看出,国家倡导的是企业统一给所有员工发放福利,不是单独给某位员工发放职工福利,可以不缴纳个税。

究竟哪些支出应该计入福利费,哪些支出不应该计入福利费,财务人还是要好好斟酌,以免张冠李戴,给企业带来税务麻烦。


职工福利对与企业未必是好事
众多涉税风险!

福利费用的规定本来有一定的模糊

其实职工福利的范围并不是很清晰,除了要看一些具体规定之外,还要结合具体的 一些用途来进行分辨。比如员工穿的工作服算不算职工福利呢——事实上是不算的。

《【财企[2009]242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一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职工福利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种限额扣除

职工福利在企业所得税中的扣除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也就是说,职工福利费并不能在企业所得税中全部扣除,超过一定的限额就不能扣除了。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购入商品用于职工福利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

在增值税中,国家明确规定集体福利是不能在销项税额中扣除的。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职工福利费用个税问题

比如公司发给员工的过节费、福利津贴等,能量化到员工个人头上,都是需要计入员工的薪资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福利费用科目常用错

例如:某公司在职工食堂招待客户用餐应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而误入职工福利费;某公司工会组织职工业余文体活动,购买运动服装5万元,应计入工会经费,而不应计入职工福利费,最后都导致被查!


给员工报销的体检费、午餐费,旅游费
一定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对于员工体检福利,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一直也是一个有争议问题。

厦门税务局对此有回复。总体来看,如果属于工作岗位必须的体检(比如餐饮、酒店部门上岗必须要求的体检),这种属于公司运营费用,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属于员工年度体检福利,是否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在公开季度政策答疑中明确的三大原则:

1、非货币性;
2、集体性;
3、不能量化到个人。

满足这三个条件的福利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题内容:您好,4.16日咨询的公司组织全体员工体检,体检费不支付给员工,而是由公司直接统一支付给体检单位,并由体检单位开发票给公司是否是属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留言回复说是属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不征收个税,那么请问:

1、体检单位和我司结算是按照员工人数*体检费结算,男生610元/每人、女生650元/每人,这样算是可以分割的吗?还是属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2、如果上述形式的体检费是属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公司以相同方式为员工提供的福利,比如福利性质的旅游费(全体参加、不付给员工、按人数*单价支付给旅游公司旅游费)、员工午餐费(全体参加、不付给员工、按每月用餐数*单价支付给餐饮公司的快餐费),是否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4-22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与公司经营相关,属于工作要求的体检费用不作为个人所得计税;

2.与工作要求无关,属于福利性质的,但为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应作为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是否缴纳个税,还是需要区分情况,实务中小伙伴们遇到问题,也是需要先分析具体业务实质,然后做出准确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