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一定要向税务机关报告!

作者:郑奕婕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二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第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未按照纳税人提供信息虚报虚扣专项附加扣除、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总结:


1.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包括自然人也可能是扣缴义务人

2.个人所得税除了经营所得税税目,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都需要扣缴个税

3.扣缴义务人中“义务”二字,是义务,即若存在法定扣缴义务人,即使合同约定免除法定扣缴义务人扣缴责任,扣缴义务人也免除不了扣缴义务

4.若扣缴义务人未充分履行扣缴义务

(1)不需要缴纳滞纳金

(2)罚款

应扣未扣: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偷税: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对于首次发生下列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

5.扣缴人如何保护自己: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