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延续执行!国家刚刚宣布!

增值税,又变了!国家新宣布:全面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另外,2022年最新最全的税率表及抵扣攻略也给你准备好了!全部打印出来学习,先看重点:

1、增值税,又变了!国家刚通知:全面延续执行! 

2、详解增值税加计抵减和加计扣除

3、最新!最全!增值税抵扣攻略!

4、增值税最新税率表(2022年8月更新)




01


增值税,又变了!

国家宣布:全面延续执行!

2022年7月2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深入落实餐饮、零售等困难行业扶持政策,全面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确保应享尽享,帮扶市场主体渡过难关、支撑消费。 

图片

由此意味着,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在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后,还将继续延续执行。

1、什么是加计抵减?

加计抵减是指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一定的比例,抵减应纳税额。

项目

加计抵减10%政策

加计抵减15%政策

适用对象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执行期限

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执行期限延长

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计算公式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注①: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注②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2、享受加计抵减政策须满足什么条件?

(1)加计抵减10%政策适用条件

享受主体

项目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销售额比重计算区间

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

政策适用条件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政策适用时间

2019年4月1日起适用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

计算公式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2)加计抵减15%政策适用条件

享受主体

项目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销售额比重计算区间

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

政策适用条件

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政策适用时间

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

计算公式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小提示: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3、加计抵减额怎么计算?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特别注意:

(1)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2)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3)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4)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5)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4、应纳税额的抵扣如何处理?

类型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0

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0)且>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Copyright © 2009- ZSKJ. All Rights Reserved.

至上会计公司 版权所有 浙公网安备 33010502005616号

浙ICP备1902335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