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罚款
转而起诉会计、中介
江苏南通某企业,被税务稽查局查处,要求补税并加收滞纳金后,当事人转而要求曾经为其提供鉴证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赔偿损失并索取返还服务费。 并且在起诉后,又以其公司会计胡某、金某存在失职行为,向本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申请仲裁,要求胡某、金某各赔偿其公司损失(中止审理,等待诉讼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公司因做假账、错账被罚,到底是谁的责任?为啥总是想让会计背锅? 02 为啥总是会计背锅? 《狂飙》爆火那段时间,相信很多财务人对这句“会计去顶一下锅,三五年就出来了”记忆尤深,不知道有多少小伙伴跟小编一样,瞬间破防了! 果然,评论区的网友们也没有让小编失望: 我们再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2005年至2006年4月,被告人许某某在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会计期间,受该公司总经理黄某某(已判刑)和财务总监张某某(已判刑)指使,设立真假两套公司财务账,隐藏主营业务收入,偷逃税款。 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共计少缴增值税569150.96元。 尽管许某某强调: “公司的真假两套账都是领导他们让我做的,我只负责记账。” 但是最终,被告人许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可见,一旦被查,无论是领导还是财务,都会受到一定的处罚!而且,作为会计,往往是背锅侠。那为何背锅的总是会计呢?主要有以下两点原因: 1、往往受到利益的驱使,听从领导的不合理安排。 众所周知,会计拿的是卖白菜的钱,而且无论大事小事,牵扯到钱,一般都是老板拍板决定,日常做的会计凭证也是根据上级的要求做的。 但是一旦出了事,很容易作为直接责任人而背锅。明明是老板的要求自己逼不得已,却要被处罚,承担很大的法律风险。 一边是房贷车贷,一边是法律红线,如何抉择?务必守好底线! 2、举证很难。 大部分企业会安排会计人做假账,销毁凭证、会计账簿、买卖发票等违法工作,自己没办法不做,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更何况你拿别人的钱不把事情办好能说得过去吗?但是一旦出事了,却很难有证据证明自己受人指使的。 03 公司做假账,谁该去坐牢 一、《会计法》的相关规定 在会计法中,小编注意到了这么一条: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受理,或者对违法的收支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不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条其实很有意思,对于打工人来说,一边是行政处罚,一边是房贷车贷,是你的话,会如何进行抉择呢? 但是我们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的话,其实是给我们指明了一个能够规避风险的路,总结起来就是三个字:走流程!也就是说,作为财务人员,千万不能私自受理,而是要经过层层签字审批,毕竟业务人员才是直接责任人,最终老板知情并签字了,我们才能开展财务相关的业务。 关于会计法中规定的量刑(第42条),如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三、《刑法》相关规定 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而刑法只追究两种人的责任:直接负责人(指使者)以及直接责任人(经办人)。 对于公司法人来说,以下三种情况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1)是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2)指使或授意财务总监、会计操作; (3)明知作假,而未进行制止。 关于《刑法》的量刑,主要涉及的是危害税收征管罪。 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