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很多企业长期挂账现象是很普遍的,什么都计入“其他应收款”,导致其他应收款余额过大,应该如何正确处理和调整呢?
长期挂账其他应收款
被罚上千万元
K投资公司向银行、证券公司等多家金融机构贷款并支付利息费用,但并非全部用于本公司生产经营,而是被两家股东YH公司和HS公司长期占用。虽然在此过程中,两家股东公司有借有还,但K投资公司“其他应收款”项目始终保持较高余额。而K投资公司将这些借款资金产生的利息支出全部计入财务费用并在税前进行了列支。 检查人员认为,K投资公司的借款超过了自身经营需要,被股东企业长期占用并且未合理分担利息支出,因此企业需要对税前不合理列支的财务费用进行纳税调整。 最终,针对企业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补缴企业所得税7454.2万多元,加收滞纳金1762.7万多元的处理决定,目前税款已全部追征入库。 很多财务伙伴把“其他应收款”用出了花样,殊不知,在税局眼里,这个科目绝对是稽查重点。一个操作不当,就有可能被重罚! 那对于其他应收款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和税务处理呢?应该如何正确调整? 其他应收款的账务处理 其他应收款是核算企业除存出保证金、买入返售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长期应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主要包括: ① 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 ② 应收出租包装物租金 ③ 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 ④ 存出保证金 ⑤ 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⑥ 备用金 ⑦ 预付账款转入 其常见情形的账务处理及列报处理如下: 其他应收款的税务处理 个人向企业借款 年末未处理必须交税吗 对于这个问题,目前存在以下3个争议: 一、纳税主体范围的确定 纳税主体总共包括3类人群: 也就是说,对企业的关联人员征税,非关联人员不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中明确规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企业员工向企业借款征税,只限于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员工个人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情形,除此之外的其他借款行为是否征税并无明确规定。换句话说,如果企业出借的资金未用于购买上述资产或财产所有权未登记到个人名下,不适用上述政策。 所以对于员工借款,纳税年度终了未归还,是否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建议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纳税年度终了的理解 在实务中,对于年度终了未归还借款的时间节点问题,各地执行不一。一般有以下2种规定: (1)按借款满一年(即12个月)计算,超过12个月不归还,就征个人所得税; (2)以12月31日为归还界限,确定是否征税。 其实我们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规定: 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这里的一年,应该是满一年(即12个月),因为如果纳税人12月30日借款,以12月31日为归还界限的话,显然是不合理的。 但是,对于纳税人来说,还是要把握好时间节点,按当地的具体规定执行。 三、是否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投资者借款是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还是用于其他方面,实务中也是颇有争议。 观点一: 一般来说,企业出借给个人资金未收取利息,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企业出借资金收取利息,为企业债权性投资,取得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属于企业经营行为。 观点二: 对于个人借款,我们会记入到“其他应收款”科目,但是它跟“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不同,“其他应收款”核算的是企业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的款项,并不必然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 无论这两大观点谁是谁非,我们在实务中发生个人借款行为,一定要在借款单中详细写明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业务,后续相关经营活动的凭据应与借款单所列用途相符;如果借款自用,或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则不应超过期限,否则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