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逃税,到底谁去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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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偷逃税,会计要坐牢吗?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逃避缴纳税款罪的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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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缴纳税款的主体既有可能是单位也有可能是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如果是个人逃避缴纳税款且达到刑事追诉标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是个人,包括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业主。  

《刑法》 中也有相应的规定:

《刑法》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刑法》实施“双罚制”: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单位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所以,不仅仅只是企业法人、财务总监、财务经理,作为一般会计人员如果直接参与违法行为,也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行业,甚至可能会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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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逃税,直接主管人员被判入狱!



关于公司偷逃税,谁该去坐牢,看看这个案例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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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白某某(直接主管责任人)在为伊春市某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办理纳税过程中,采取隐瞒手段不纳税申报,致使该公司2012年、2013年逃避缴纳增值税计人民币5,498,512.29元,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计人民币329,045.64元,逃避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5,827,557.93元,占应纳税额30.41%。2015年5月13日,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书后,该公司未补缴应纳税款及滞纳金、未接受行政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单位伊春市某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采取隐瞒手段不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被告人白某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此应承担刑事责任。被告单位伊春市某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人白某某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应依法判处。

最终,被告人白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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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事情会计千万别做,

真要坐牢!



我们再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黄某惠和陈某梅受雇于付某博成立的“厦门XX工贸有限公司”做财务,2013年11月至2016年7月间,在明知厦门*森工贸有限公司等23家公司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协助主犯付某博记录“内账”、虚构合同、资金走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事务,税额合计2.57亿元。

两人最终被法院判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哎,两个会计因协助虚开发票,被判7年!接到判决书后,哭成泪人,就这样,大好的青春没了。

这些事情会计千万不要做,一旦以身试法,追悔莫及。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3、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

4、虚开发票罪;

5、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6、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7、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购买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8、骗取出口退税罪;

9、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非法制造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10、出售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11、非法制造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12、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13、非法出售发票罪;

14、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15、逃避追缴欠税罪;

16、逃税罪;

17、抗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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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会计这9种行为不要再有了!



1、虚开发票。虚开发票偷逃税款是最常见的形式,会计们一定要认清自己的责任和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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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虚列成本费用。长期购进原材料或商品暂估入账;虚增工资;购买大量费用发票等等。

3、虚假申报。不交或少交社保,少报个税,不开票收入不申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等。

4、利用税收优惠。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粉饰数据以享受优惠。

5、财务造假。两套账或多套账,少列收入或多列支出。

6、阴阳合同。将金额拆分多个合同,少开发票,从而达到“节税”。

7、利用空壳企业套利。没有实际真实的业务,利用税收优惠,虚开发票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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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送会计们5点忠告!



1、一定要守住底线,违法事情坚决不做,尤其是涉及虚开发票,不参与、不签字、不介绍。

2、不要贪图小便宜,一旦参与虚开发票,罚款是小事,严重的可能会把牢底坐穿。

3、要有清晰的规划、专业的定位,不能为了一点利益而使自己身陷囹圄,且行且珍惜。

4、对违法的事敢于对老板说不,切记千万不能心存侥幸,触碰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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