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企业经常有买一赠一行为,属于无偿赠送吗?增值税上需要准备哪些证明材料? 答复 企业经常有买一赠一行为,增值税上属于折扣销售,不属于无偿赠送,因此严格来讲增值税上买赠的赠品是不需要视同销售的,应按照实际收取的价款来计算增值税就可以,但是需要准备充分的佐证资料。 1、赠送营销方案 2、销售订单 3、《随同销售赠送货物清单》 4、收款凭据 5、内部审批决议等 建议: 为了避免税务争议和税务风险,对于买一赠一行为,建议主货物与赠品以折扣开票的形式开在同一张发票的,从而避免将赠送的商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参考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国税发[1993]1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二条(二)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