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18问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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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潘1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0年第9号公告,明确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自2020年4月23日起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这个政策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小编梳理了以下18个问题共同学习。

一、2020年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例1:2019年企业曾选择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来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请问2020年还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可以。部分纳税人在2019年先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又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在2020年内,只要符合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条件,仍可以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但只允许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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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累计销售额该如何计算?

答:累计应税销售额计算,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规定执行,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即差额前的销售额计算。此外,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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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纳税人如何判断是否符合转回条件?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确定是否符合转登记的条件。

例2、甲公司2019年6月成立并开始经营,因经营需要,2020年1月自愿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按月纳税),其2019年7月至2020年4月共10个月期间的不含税销售额为400万元,该企业在2020年5月份,准备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是否符合条件?

因其转登记日前的经营期尚不满12个月,按照月平均销售额估算12个月的累计销售额为480万元(400÷10×12),尚未超过500万元,符合回转条件,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例3、乙工业企业2019年7月成立并开始经营,因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在9月份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按季纳税)。其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期间的不含税销售额为450万元,该企业在2020年6月份想办但又未办理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的手续,其6月份取得销售额70万元。时至7月份,该企业想回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请问是否符合转回条件?

因此时的前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为520万元(450+70)已超过500万元,不符合回转条件,不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例4、按月纳税的甲工业企业,2016年7月成立并开始经营,同年10月份因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而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该企业在2020年6月15日(当月1日~14日销售额为35万元,前12个月累计销售额为480万元,前11个月累计销售额为440万元,前10个月销售额为400万元)准备办理却未办理转登记手续,6月份最终取得销售额70万元。7月份拟办理转登记,能否办理转登记手续?7月份取得销售额为20万元,8月份能否办理转登记手续?

7月份办理转登记时的前12个月累计销售额已变为510万元(440+70),不符合9号公告规定,不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时至8月份,因前12个月累计销售额又变动为490万元(400+70+20),则此时可办理转登记手续。

四、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符合规定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五、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答: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

(一)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二)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其办理确认发票用途。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注:简单理解:形成多缴,后期抵减;形成少缴,账上能抵减的抵减,不能抵减的补缴税款。

六、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应如何处理?

答: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一)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转登记纳税人因税务稽查、补充申报等原因,需要对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应准确核算“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变动情况。

注:转登记纳税人发生上述业务,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不是要求纳税人重新核算最后一期的涉税数据并填报一般纳税人申报表。纳税人根据业务的实际情况,对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后,和原来的申报结果相比,可能会产生少缴税款,也可能会产生多缴税款,都不需要重新填报一般纳税人申报表,而是并入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处理,在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中填列。

七、转登记纳税人如何开具发票?

答:首先,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其次,对于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已经领用税控装置并进行了票种核定的转登记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再次,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换开发票、补开发票的,一律按照原来适用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