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方名称与开票方不一致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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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程琳

问题描述

我公司购买的配件对公汇款,对方给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后发现当时收款的公司与开票公司不一致。

后来了解到原来收款的公司现在已经注销,导致款也没法退回来重新汇。

请问老师,我这边该怎么处理啊?

 

回复

如果向配件供应方实际购买了配件,供应商也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在这种交易真实的前提下,收款单位与实际交易的开票单位不一致。三流不一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建议留存当时与配件供应商、收款单位三方有关授权同意收款的相应证明资料、收款方注销的证明资料、配件交易合同、验收单、发货单等证明交易真实性的证据资料,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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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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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