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符合高新和小型微利标准,可否叠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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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叶

01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填报分析

 

纳税人如何填报项目所得减半叠加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A107040)第29行?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

 

例:甲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2019年度应税所得3000万元,另有技术转让所得为700万元,技术转让所得符合税收优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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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填报过程分析

     甲公司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700万元,其中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免税,填报在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第12行第9列,同时在第12行第10列填报超过500万元的部分200万元,最终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3100万元。

      由于甲公司最终应纳税所得额为3100万元,该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所以A107040第2行高新技术优惠金额需要填报3100万*10%=310(万元),但是如果这样填报,就出问题了,因为国税函【2010】157号文件明确规定,减半征收是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按照上述填报就是将100万元的减半征收按照15%的税率减半了。

第二步: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29行填表说明

29行“二十九、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纳税人同时享受优惠税率和所得项目减半情形下,在填报本表低税率优惠时,所得项目按照优惠税率减半计算多享受优惠的部分。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线生产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税率政策,由于申报表填报顺序,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应在本行对该部分金额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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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本行=减半项目所得额×50%×(25%-优惠税率)。

第三步:如何解决纳税人同时享受优惠税率和所得项目减半优惠的填报问题呢?

A107040第29行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采取了专门一行将多享受的优惠金额反向加回来的办法来实现。

即甲公司2019年度技术转让所得200万元减半征收,应该按照25%减半征收,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而按照15%减半征收只缴纳15万元,两者相差10万元,在这里要加回来。甲公司2019年度最终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为310万减去10万元,等于300万元。

减:29行=减半项目的所得×50%×(25%-优惠税率)=200×50%×(25%-15%)=10万元(按高企优惠税率15%多享受的部分)


02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和其他优惠的叠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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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和其他税率式优惠不可以叠加享受

     例如: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标准,要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要么选择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税率,无法叠加享受。

      例如: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减半期要么享受软件企业按法定税率25%减半,要么选择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也不可叠加享受。


2、和项目所得减半不可以叠加享受

       所得减半只能按25%的法定税率减半,注意A107040表第29行的叠加调减。


3、和其他优惠可以叠加享受

      例如:减计收入,免税收入,加计扣除,免征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