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概 况

A公司是一家化工企业,主要生产各类涂料、溶剂等化工产品。

近日,税务局在对辖区内化工企业进行风险评估过程中发现,A公司2018年度财务费用异常大额列支80多万元,遂通知A公司财务张小姐带上资料核实相关涉税问题。

经查询A公司相关合同和账目资料,税务机关了解到,2018年A公司为生产新型环保涂料,向银行借款引进一条新的生产线,将该生产线计入“在建工程”科目,于2020年2月竣工,银行借款发生借款利息80多万元。

A公司直接将该笔借款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利息净支出”科目一次性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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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告知张小姐,根据其提供的相关资料,A公司向银行借款用于引进生产线发生的借款费用“属于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情形”,公司应将其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需调增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及滞纳金。

张小姐表示,公司业务单一,财务核算制度简单,费用的处理方式一般都是一次性列支,故未注意到引入该生产线的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问题,对政策规定和涉税细节理解不够准确和到位,以后要勤于学习,准确把握税法的规定,避免公司再次出现类似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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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 险 提 示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扣除。

借款费用资本化涉税问题在实务中常常出现,应予以关注。

不同企业应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判断其性质,区分借款费用资本化和费用化,严谨处理,避免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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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链 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公司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