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4种税收筹划的行为,不是合理避税是偷税

作者:糖小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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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税收优惠政策不断深化,对会计的要求也是越来越高,现在很多企业招聘会计的时候,都会把会计做好企业的税收筹划作为重要的考核条件。


一、有些为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就给企业虚开一些费用发票,把一些企业根本就没有发生的行为找人代开或者是虚开一些发票,给企业虚列费用,现在有很多企业找人代开劳务发票的行为,纷纷被税务稽查。还有就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进项。纳税人靠虚开发票给企业做税收筹划的行为,属于偷税的行为。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合计月(季)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其包含销售不动产在内的所有销售额均可享受免税政策。有些单位为了享受残疾人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就找人借一些残疾人的证件放入公司,其实残疾人根本不在单位工资,连给残疾人发放的工资都是虚假的,这样的行为都是偷税的行为。


三、在实际的工作中,有很多会计为了给企业少缴税,在一些税收有政策上混用,比如说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有很多会计把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混用,进项不区分或不能合理分割,不按照企业实际发生的情况缴纳税款,而是随意变更调整计税方式。在实际的工作中,不按照规定申报增值税发生的时间,还有就是有些会计把兼营销售当成混合销售,按照最低的税率给企业缴纳增值税。


四、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会计将已实现的收入长期挂往来账或置于账外而未确认收入,会计将职工子女教育费、组织职工旅游的费用等列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根据相关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的相关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会计法》的相关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