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干预企业发展
处于当地GDP发展考虑,政府干预企业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盲目扩大国有企业生产规模。地方国企开始在政府斡旋下向银行大量举债,盲目扩大生产规模,产生了大量的过剩落后产能;第二、企业出让发展资金支援地方。由于地方或上级的行政命令国有企业大量出借资金支援地方,将原本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资金另做他途。第三、企业被强制接收不良资产。为维持稳定,地方政府通常会指定经济效益好的国有企业强制合并或整体接收效益较差的企业,最终使效益号的企业陷入由盈转亏的被动状态。
2、企业自身经营管理不善
从我国实践来看,企业自身存在的经营管理短板、财务问题、转型升级困局和决策失误是其演变成僵尸企业最根本的原因。一是我国工业生产制造创新能力不足。由于产权制度不健全、行业垄断经营等原因,部分行业长期沿用依靠要素投入和规模扩张的粗放式增长的发展模式,导致行业产能过剩,低端产品积压严重。二是企业多头融资,财务状况不透明,资产负债率和杠杆率高企,债务负担沉重。三是决策失误是企业陷入经营困境的深层次原因。由于资金紧张,企业缺乏新产品研发资金投入及人力资源配备,转型升级受到阻碍。有的企业家态度消极,出现问题后存在“等靠要”的消极思想,不愿进入破产程序,错过解决问题的最佳时间。
3、银行不当续贷支持
银行的信贷对于不同的企业也有双重标准,非民营企业的借贷成本比民营企业的借贷成本低很多。一方面是由于银行本身认为国有企业有政府更加“可靠”,因此更愿意把钱贷给国有企业,另一方面是因为政府常常干预国有银行的信贷决策,为辖区内的国有企业贷款提供便利。在民营企业经营得好时,银行贷款条件比较松,利率比较低。一旦经济不景气,银行对民营企业的贷款条件就非常严苛,但这时正是民营企业需要贷款的危急时刻,却得不到银行的帮助。当国有企业经营困难,银行或是出于坚信国有企业可以“大而不倒”,或是遭受地方政府施加压力,往往会继续向已经失去盈利能力的国有企业提供贷款,从而催生出许多“僵尸企业”。
4、缺乏有效退出机制
缺乏有效破产机制是国有“僵尸企业”长期存在的重要原因。一方面体制障碍使得国企兼并、重组面临挑战。由于地方政府缺乏对破产清算企业职工合理安排致使兼并重组受到多方掣肘。另一方面破产退出程序冗长使得企业退出难上加难。从依法退出程序来看,通常情况下,从地方政府批准破产到法院执行及履行系列破产清算程序要长达两三年之久,这对债权人基于维护自身利益而主动提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必要性要求很高,同时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国有企业中经常出现的资产状况混乱、对外债权不明等问题使得破产执行效果往往不尽人意,债权人自然缺乏监督企业的动力。